《上海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5-2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机构)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互联网文化等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条(监管原则)
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及内容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未经报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二)营业性演出的表演节目含有涉及政治、宗教、色情等未经批准的内容;
(三)擅自变更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演出时间、地点等演出要素;
(四)有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未经公安或消防部门批准;
(五)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的演出门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娱乐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娱乐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二)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艺术品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艺术品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二)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
(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四)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三)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四)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网络游戏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二)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
(四)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