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28 来源: 作者:
上海市文广影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资金。
第三条(领导小组) 市文广影视局、文物局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工作方案,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评审专家库,并对专项资金的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简称资金办),资金办设立在局产业处,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导向。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通过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市文广影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各区文化(广)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广)服务窗口、社会主要媒体等渠道,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申报内容需完整介绍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和申请当年建设内容。
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过文广局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2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得申报。
第六条(受理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统一受理方式。申请人应当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项资金分公益类、产业类、创作类三类。公益类资金以体现社会效益为扶持原则,产业类资金以扶优扶强为扶持原则,创作类资金以引领正确创作导向为扶持原则。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一)预审。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行政处罚记录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企业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对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二)征求意见。征求区文化(广)局对申报企业真实性和申报项目可行性的书面意见,鼓励区文化(广)局对优秀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
(三)评审。资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项资金的量化评审指标不低于总评审指标的50%。资金办将评定结果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进行定评。
第八条(项目审批) 对定评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向市委宣传部或市财政局报备。
第九条(项目公示) 拟扶持的项目通过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以及社会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十条(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完成资金拨付。其中,对未完成的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7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一条(反馈制度) 专项资金支持的未完成项目主体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文物局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反馈表。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由资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巡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市文广影视局将保留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逾期不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主体,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四条(专家管理)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建立文化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在每年动态调整专家库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专家抽选、所评项目的随机性。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依据。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申报人利用虚假项目不如实申报、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暂停该申报主体申报资格1年,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文广影视[2016]995号)同时废止。